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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申請各校確依校園霸凌防制準則加強校園霸凌防制相關措施,詳如說明,請查照。

一、 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14年9月5日臺教國署學字第1145805630A號函、本局114年5月14日中市教學字第11400416551號函及本局114年9月24日中市教學字第11400906161號函(計達)辦理。
二、 依據「校園霸凌防制準則」(以下簡稱防制準則)、「校園安全災害事件通報作業要點」及「學生輔導法」規定辦理。
三、 依防制準則第8條規定略以,學校應運用各項管道加強實施學生法治教育、品德教育、人權教育、生命教育、性別平等教育、資訊倫理教育、偏差行為防制及被害預防宣導,奠定防制校園霸凌事件之基礎;並加強校長及教職員工生就校園霸凌防制權利、義務及責任之認知。
四、 依防制準則第17條規定略以,學校知悉疑似校園霸凌事件時,均應立即向所定權責人員通報,並由該權責人員於24小時內向學校所屬主管機關通報,爰請各校權責人員知悉前項類別之事件時,於24小時內至「教育部校園安全曁災害防救通報處理中心網站」完成通報,並應視事件情節,另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等相關規定,向直轄市、縣(市)社政主管機關進行通報。
五、 如涉及疑似校園霸凌事件,生對生校園霸凌事件,請即依防制準則規定,啟動處理程序;師對生校園霸凌事件,則依「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解聘不續聘停聘或資遣辦法」(以下簡稱解聘辦法)所定程序辦理。另請依「學生輔導法」等相關規定對相關當事學生及目睹學生啟動相關輔導措施。
六、 如為保障霸凌事件當事人之學習權、受教育權、身體自主權、人格發展權及其他權利,應依防制準則第38條規定,暫時將當事人安置到其他班級或協助當事人依法定程序轉班之必要時,除應審慎評估外,並請落實「兒童權利公約」精神,尊重當事人之意願,以符合對當事人之最佳利益。
七、 請各校持續且積極透過多元教育宣導課程或活動,提升學校教職員工生對此類議題的辨識與處理知能,並加強辦理法治教育宣導,強化學生媒體識讀能力、尊重個人隱私權益,防制學生於網路散布不當影音視訊之行為,以營造友善校園環境。
八、 另請各校確依防制準則第7條規定組成校園霸凌防制委員會,定期修定校園霸凌防制計畫及推動,並於每學年初將修訂之學校防制計畫及委員會名單上傳至校安系統-表報作業-校園霸凌事件管制系統-學校防制計畫及委員名單。
九、 檢附本局所屬學校校園霸凌防制計畫統計表、校園霸凌防制計畫範本及校園霸凌管制系統操作手冊供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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