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市政府教育局資訊教育暨網路中心學習帳號使用規範
臺中市教育網路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為服務本市所轄學校教職員生、促進資訊科技融入教學、學習或校務運作,規劃建構並管理 Google Workspace 服務,訂定本使用規範。
1. 服務說明
1.1. 本使用規範係指: 行政帳號 user@tc.edu.tw(教職員用) 學習帳號 user@st.tc.edu.tw(教職員及學生用)
1.2. 服務旨供校務行政及學習輔助使用(例如線上教學、會議、繳交作業等),不得使用於校務行政、教育學習用途之外(例如社群服務、線上金融服務或遊戲網站綁定等),逾越本使用規範所造成之風險與損失應自負全責、管理單位不予受理服務請求。
2. 服務對象. 2.3.
2.1教職員
2.1.1. 本市公私立高中職以下學校且於臺中市政府教育局教育服務網( https://service.tc.edu.tw/)註冊、通過認證且有所屬單位。
2.2. 學生
2.2.1. 使用本局國中小雲端校務系統服務學校之學生。
2.2.2. 未使用本局國中小雲端校務系統之學校,得於每年 8 月 1 日至 31 日 間洽本中心申請「開通臺中市學生學習帳號」機制,學校定期造冊上傳 方可使用。
2.3. 倘因身分異動後未符合上述服務對象,將進行帳號停權或刪除程序。
3. 帳號停權或刪除程序
3.1. 行政帳號 user@tc.edu.tw(教職員用),教職員離退於本局教育服務網( https://service.tc.edu.tw/)不具服務單位即停權, 120 日後刪除。
3.2. 學習帳號 user@st.tc.edu.tw(教職員及學生用),教職員離退、學生畢業或轉 學未符合前述服務對象,每年 9 月起寄發通知信 90 日後停權、 120 日後刪除。
3.3. 使用「開通臺中市學生學習帳號」機制,學校管理人未依規範造冊上傳 ,每年 9 月起寄發通知信 90 日後停權、120 日後刪除。
3.4. 帳號若被 Google 官方機制判定違規使用且停權,本中心未有相關警告機制,亦無法預警通知,應由使用者自行留意。
4. 儲存空間
4.1. 為使資源有效利用、合理分配,訂定空間配額如下
4.1.1. 教職員:學習帳號、行政帳號,儲存空間各上限 30G。
4.1.2. 學生:學習帳號之儲存空間容量上限 20G。
5. 停權申復
5.1. 管理單位得依 Google 官方之服務政策與條款異動或依整體服務使用 情形評估調整、通知變更,經通知未予配合管理規範者,由管理單位逕 行進行資料清理,以維公眾資源利益。 帳號停權狀態之使用者所提出之復權申請,由本中心收件審議後予以准駁或做 出暫時復權 14 日移轉資料期限之處置並回覆。
5.2. 帳號經刪除即無法進行復權或資料移轉。
6. 本使用規範經本中心會議通過後公布實施、修正亦同。
